公共設施維護費收費費率:
(一)土地面積在2,000平方公尺(含)以下者,每月徵收新臺幣5,450元
(二)土地面積超過2,000平方公尺者,除2,000平方公尺以下部分,按前款徵收外,其超過部分,每月每100平方公尺徵收新臺幣135元(未滿100平方公尺部分按實計徵)。
(三)預繳者提供優惠,預繳半年費用者給予9.75折之折扣,預繳全年費用者優惠9.5折。
(四)使用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者,在取得工廠登記證或相關營運證照之日前,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為零。
(五)使用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者,經核准註銷工廠登記證或相關營運證照時,其一般公共設施維護費費率為零。
(六)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於工業區管理機構代管供公共使用之土地與公共建築物及設施前租購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者,於代管之次日起徵維護費或使用費」之規定,自97年1月9日實施。 |